一、武威市凉州区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4月,武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凉州区某种子经营部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将未标注品种名称的2350千克玉米种子销售给某农户,货值金额56400元,抽样检测涉案种子质量合格。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武威市公安局并受理。后武威市公安局以该案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诉标准,建议由武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销售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2350千克,并处罚款56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掖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3年4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督办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转办件尽快查处“彩甜糯866”玉米种子存在涉嫌“未审先推”违法行为的函》,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张掖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不得进行推广、销售的规定的事实,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委派执法人员赴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涉案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彩甜糯866”玉米种子未经品种审定,属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当事人共购进“彩甜糯866”玉米种子200袋,销售5袋,剩余195袋在自用前以销售为目的,违法所得39元,货值金额1560元。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元,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峪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案
2023年5月,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转办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嘉峪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从开原市某种子有限公司购进包装规格为10公斤/袋的毛豆3号种子5袋,共计50公斤,购进价10元/公斤,购种款共计500元。为便于在网上平台销售,当事人将该批种子分装为规格50克/袋的小包装种子,共分装1000袋,标签标注生产经营企业为当事人,发往寿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线上天猫网店销售。至5月22日执法人员调查时,该批种子在天猫网店上已销售203袋,未销售797袋,每袋销售价4元,货值金额400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将寿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销售的毛豆3号种子797袋从寿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快运至嘉峪关市,5月30日到货后将种子交由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毛豆3号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毛豆3号种子797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备案种子案
2022年5月25日,兰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种子市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七里河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未备案的蔬菜种子。经查,该经营部于2022年3月3日购入不再分装的架豆、油麦菜、萝卜、菠菜等种子共计160袋。该批种子货值金额共计530元,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已销售139袋,违法所得412元。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将剩余21袋种子下架,并指导当事人进行了补备案。2022年8月24日,兰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嘉峪关鲁某某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2年3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和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峪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库房内存放有规格为50公斤的玉米种子1498袋(大白袋),合计74.9吨,种子加工设备共8台,玉米种子外包装袋和成品包装袋13059个,成品包装袋标签标识涉及10家种子生产企业、17个玉米品种,各种种子包衣材料161桶(未使用2桶、已使用完159桶),混合搅拌种子包衣材料大桶1个(内有混合好的种子包衣剂半桶),已包装好的规格为1.8公斤的标称MSA66玉米种子1袋和LK818玉米种子3袋。当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以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为由立案调查,对涉案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经查,该公司库房内的玉米种子系吉林省长春市公主林市大岭镇二道村九组村民鲁某某所有。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从酒泉、武威购进国家未审定的玉米种子,租用嘉峪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库房生产销售假冒套牌玉米种子。当事人将已加工种子销往辽宁、吉林两地8000袋,每袋重量1.8公斤,合计14.4吨,每袋销售价36元,非法所得28.8万元;根据其销售价格评估,库房内存放的假冒套牌玉米种子货值金额126.5万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55.3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套牌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3月30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嘉峪关市公安局。
六、民勤县马某某、赵某某经营没有标签种子案
2022年4月6日,民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市场检查时,发现马某某在其农资经营部经营没有标签的“白皮袋”玉米种子。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批玉米种子为假种子,系赵某某2022年2月从武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0公斤,约定由马某某在其门店销售后均分利润,已按每公斤30元的价格销售109公斤,货值金额6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售出的涉案玉米种子,退还了购种款,其经营没有标签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5月24日,民勤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武威市凉州区某物种有限公司销售农作物假种子案
2021年1月,武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甘肃省农业农村厅通报,称武威市凉州区某物种有限公司销售以此种品种冒充其它品种种子,涉嫌销售假种子,武威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向张掖市甘州区某种子经销部销售120袋以此种品种冒充其它品种种子,货值金额4200元,当事人对该批种子进行了召回但未及时督促种子经销部下架退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假种子,罚款24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