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
(六)可要求本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七)可要求本协会协调解决涉种矛盾纠纷;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五)按时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凡在张掖市境内从事种子工作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三)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协会发布关于同意会员入会的通知,申请单位1个月内按照函上要求交纳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并颁发会员证书,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寸)两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出任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报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有关的例行会议和活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作书面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协会副理事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在本行业做出显著成绩、业绩突出或信誉良好、产品质量优良的单位会员,优先评定信用等级;
(二)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的;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种子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七)有损于种子事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九)无故两次不参加协会规定活动者。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三)在两微一抖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四)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
(六)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
(七)经许可后可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为种子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7月3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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