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angYe Seed Association(缩写ZYSA)。
第二条 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在我市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执着梦想、合作创新、奉献种业、强国富民”的中国种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作为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张掖玉米种子”品牌建设,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章党规,根据《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产业链党建工作助力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的指导意见》(市组通字〔2023〕76号)的要求,组织创建张掖市现代种业产业链党委,开展党的活动,为党委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张掖市甘州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种业发展环境。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修订发布《张掖市种子质量标准》,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弘扬诚信经营。
(三)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展览等活动,促进种子贸易发展。
(五)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评选和推荐优秀论文,促进行业理论水平的提高,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六)开展符合团体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张掖境内依法从事种子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宣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从事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科技人员;热爱种子事业的乡、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热心支持团体工作并从事种子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团体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被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代表在本团体的职务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会员,由秘书处提交材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劝退或除名:
(一)擅自以本团体名义从事与经营、贸易、商务有关活动的;
(二)被农业行政部门取消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经本团体除名的会员,24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入会的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视为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表决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原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理事会同意后替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罢免不称职的理事职务,增选理事,增补、罢免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放弃常务理事职务,经理事会表决罢免其常务理事职务;其空缺可由理事会增补的常务理事递补。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工作的研究、决策、执行和管理机构;根据研究的议题,可以吸收相关常务理事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决议;
(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或指示精神;
(三)研究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理事长办公会必须有理事长、副理事长总人数的2/3到会才能召开,会议决定必须有到会人数的2/3通过才能形成。
(四)决定审批权限内相关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
本团体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筹措和管理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专项预算和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31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4年3月23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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